本標準是以GB/T222—1984《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中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的相關部分為基礎修訂而成。
本標準代替GB/T222—1984標準中“鋼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的相關部分,有關“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將另外制定單獨標準。
本標準與GB/T222——1984標準中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的主要變化如下∶
1. 表1的適用范圍由普通碳素鋼和低合金鋼改為非合金鋼和低合金鋼;表2的適用范圍改為合金鋼(1984年版的6.1,本版的5.1);
2. 明確表1、表2中的偏差值適用于橫截面積不大于6500mm2的鋼材(本版的5.1)∶——增加成品分析代替熔煉分析的規定(本版的5.4);
3. 調整了表1、表2中碳、錳等元素的偏差數值,增加了鋁、鉆、氮、鈣等元素的規定。本標準由原國家冶金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鋼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冶金工業信息標準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伍千思、欒燕、劉寶石、戴強。
本標準于1984年8月首次發布。
GB/T 222-2006 鋼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非合金銅(沸騰鋼除外)、低合金鋼、合金鋼的成品銅材(包括鋼坯)的化學成分相對于規定熔煉化學成分界限值的允許偏差,并給出了相關術語的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鋼的產品標準、技術規范對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的規定。
二、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熔煉分析 heat(or cast/ladle)analysis
熔煉分析是指在鋼液澆鑄過程中采取樣錠,然后進一步制成試樣并對其進行的化學分析。分析結果表示同一爐(罐)鋼液的平均化學成分。
2.2 成品分析 product analysis
成品分析是指在經過加工的成品鋼材(包括鋼坯)上采取試樣,然后對其進行的化學分析。成品分析主要用于驗證化學成分,又稱驗證分析。由于鋼液在結晶過程中產生元素的不均勻性分布(偏析),成品分析的成分值有時與熔煉分析的成分值不同。
2.3 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permissible tolerances for product analysis
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是指熔煉分析的成分值雖在標準規定的范圍內,但由于鋼中元素偏析,成品分析的成分值可能超出標準規定的成分界限值。對超出界限值的大小規定一個允許的數值,就是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三、成品分析用試樣取樣及制樣方法
測定鋼的成品化學成分用的試樣取樣和制樣應按相應的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方法或供需雙方協商規定的其他方法進行。
四、化學分析方法
4.1 鋼的化學分析按相應的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方法或能保證標準規定準確度的其他方法進行。
4.2 仲裁分析應按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
五、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5.1 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值如表1、表2、表3所示。表1適用于非合金鋼和低合金鋼,表2適用于合金鋼(不包括不銹鋼、耐熱鋼),表3適用于不銹鋼和耐熱鋼。表1、表2中的偏差值適用于橫截面積不大于65000mm2的鋼材(或鋼坯),大于該橫截面積的鋼材(或鋼坯)的化學成分允許偏差值可適當加大,其具休數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5.1.1 產品標準中規定的殘余元素不適用于表1、表2、表3中規定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5.1.2 如果對成品化學成分的某種或某幾種元素的允許偏差與表1、表2或表3的規定有不同要求(縮小或加大)時,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5.2 產品標準在規定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時,應寫明本標準號及5.1條所述表號。一種鋼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只能使用一個表,不能兩個表同時混用。
5.3 成品分析所得的值,不能超過標準規定化學成分界限值的上限加上偏差,或不能超過標準規定化學成分界限值的下限減下偏差。同一熔煉號的成品分析,同一元素只允許有單項偏差,不能同時出現上偏差和下偏差。
舉例;優質碳素結構銅20號銅,其熔煉化學成分的碳含量,標準規定界限值為∶上限0.23%,下限0.17%,在作成品鋼材化學分析時,假如有一熔煉號的鋼材出現碳含量為0.25%,說明超出標準規定上限值0.02%,按本標準表1規定,鋼材的碳含量是合格的;假如另一熔煉號的鋼材出現碳含量為0.15%。說明超出標準規定下限值0.02%,按本標準表1規定,鋼材的碳含量也是合格的。
5.4 因故未能取得熔煉分析試樣,或因熔煉分析試樣不正確而得不到熔煉成分的可靠結果,可采用成品分析來代替熔煉分析,此時成品分析的成分值應符合熔煉成分的規定,不得采用本標準表1、表2或表3中規定的成品成分允許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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